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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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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医保办发〔〕95号

关于明确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中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新生儿参保明确如下:

具有赤峰市户籍的新生儿,在户籍所在地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不受征缴期限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12月1日起实施,12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执行原*策。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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