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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什么情况下受行政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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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详解

洪德

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问我一个问题: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什么情况下受行*处分?本文对这个问题依法进行了讲解,并对《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二条做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详细全面地依据法理进行了讲解。给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以启迪,以利于他们更加依法规范地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一、《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二)急救人员与接诊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医疗急救资料的;(四)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二)不服从指挥调度、未按标准迅速出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患者的;(三)擅自动用急救救护车的;(四)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详解。

第一讲:制定该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规定:“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府、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二讲:该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应责令改正的行为和应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一、责令改正的行为。

1.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当然是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

2.责任主体是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即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而且包括所有的急救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指挥调度人员、网络维护工程师等信息化工作人员、担架工、医疗救护人等。

3.责令改正的行为范畴: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

一是注意只要是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急救医疗规范流程、急救中心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质控文件等。二是虽然没有违反以上的相关规定,但是“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

(二)急救人员与接诊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业标准WS/T—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执行。

1.1院前急救医师在院前急救过程中对救治经过、处理措施、治疗反应及需注意事项等的文字记录。

1.2交接单应至少一式三份,患者、院前急救机构、医院三方各执一份,可以应用复写纸。

1.3交接单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人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及具体时间(精确到分),不应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1.4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和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交接单的责任,但不应涂改已书写的交接单内容。

1.5交接单应由主责急救医师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交接单,应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带教医师)审阅、认定并签名。

1.6打印的交接单是指使用文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生成并打印的各种记录。打印的交接单应按照本标准的内容要求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医疗机构打印的交接单应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使用纸张应当符合DA/T11中对一般耐久纸的技术要求。打印的交接单在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交接单不得涂改,发现录入错误,参照本标准的修改要求进行修改。

1.7交接单内容要求。

1.7.1总述。交接单应及时、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规范。内容应包括患者的一般信息和诊疗信息。

1.7.2院前急救机构名称。交接单上应写明承担转运的院前急救机构名称。

1.7.3患者一般信息及转运信息。交接单中患者的一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发病地点、医院、送达时间、急救车号。

1.7.3.1姓名。患者有效身份证件显示的姓名。如果患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可按患者提供的姓名记录,以后

与有效身份证件进行验证。意识不清且未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患者,可赋予一个唯一性的标识或编

号,待得到患者有效身份信息时再行修正。

1.7.3.2性别。交接单中的患者性别应与患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性别一致。

1.7.3.3年龄。交接单中的年龄以按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日计算的年龄为准。紧急抢救时可按患者或家属提供的年龄或出生年月日确定。成人及学龄后儿童、青少年年龄精确到(周)岁;新生儿应精确到天;婴儿应精确到月;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也应精确到月。

1.7.3.4发病地点。患者疾病或外伤的发生地。发病地点应书写到区、街道、门牌号,如果没有确切门牌号的地点,应当尽可能的详细书写。

1.7.3.5送达时间。院前急医院,医院急诊科接纳患者的时间。此时间以急诊挂号的时间或急诊抢救室接收患者时间为准,记录方式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准确书写日期和时间(精确到分),时间采用24h制记录。

1.7.3.6医院。医院。医院名称和科室名称,例如:×××医院急诊科。

1.7.3.7急救车号。应写明承接患者的急救车号。一般实际工作中应包括急救车车牌号和急救车在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中(指挥信息系统)的入网编号。

1.7.3.4诊疗信息。

1.7.3.4.1初步诊断与病情判断。以检查患者后得出的“印象诊断”作为初步诊断记录在交接单上,诊断应采用文字描述的方式进行记录。根据四级分诊标准(参见WS/T—)确定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并记录在交接单上。

1.7.3.4.2体格检查。交接单中患者的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频率、血压、意识情况、外伤情况。体温以摄氏度表达,血压以毫米汞柱表达。意识情况应包括清醒、嗜睡、模糊、谵妄、昏睡、浅昏迷、深昏迷等。所有选择项目打“√”记录,计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伤患者应标明外伤的部位和外伤类型。除体温外,其他各项应填写完整。

1.7.3.4.3辅助检查。本标准中的辅助检查包括快速血糖检查、血氧饱和度检查和心电图检查,在交接单中记录检查结果,计数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书写。有心电图交接应当在交接单上打“√”记录。

1.7.3.4.4治疗措施。交接单中,治疗措施应该尽量写明。用打“√”的方式表明采用的一般治疗手段,包括:心电监测、吸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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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起搏、除颤、心肺复苏、球囊面罩通气、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外伤处理等。药物治疗以及注意事项等应采用文字或医嘱形式进行描述。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详细写明注意事项的内容,如治疗的具体时间、方式、气管插管的型号、机械通气的治疗模式以及参数等等。

1.7.3.4.5其他记录。交接单应当以打“√”的方式注明患者陪同人员的身份。从医院转诊患者还应当以阿拉伯数字注明患者携带液体的医院的余量。如果患者有体内连接管,应当以文字注明其种类、部位、是否通畅以及局部是否有炎症反应。

1.7.3.4.6院前急救人员签字。交接患者后,院前急救人员应以正楷清楚写明全名签名。

1.7.3.4.7医院接诊医师或护士签字。接收患者后,医院接诊医师或护士应正楷清楚写明全名签名。

1.8交接单的存放。医院病历管理的一部分,但医院应按正规医疗文件保存3年以上,管理医院的规定执行。

2.除了交接单以外的任何交接行为,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行为,这要引起急救工作人员的高度注意。

3.在发生突发事件处置时,可不受此条款限制,应按照突发事件的行*命令执行。参照交接单尽量收集每个患者的详细信息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报告规范上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医疗急救资料的;

1.包括病例资料、交接单、派车单、调度指挥音视频资料、急救车音视频资料、急救人员急救音视频资料。

(四)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

二、应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二)不服从指挥调度、未按标准迅速出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患者的;(三)擅自动用急救救护车的;(四)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一)责任主体: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四种行为应依法给予处分。

1.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1)调度人员、急救站点的接线医务人员等,急救电话三声铃响必须接听没有接听;(2)应该在受理完毕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却没有发出。

2.不服从指挥调度、未按标准迅速出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患者的。

(1)无论在日常急救还是突发事件处置中,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急救单元、急救人员(包括医务人员、驾驶员、其他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2)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的急救单元必须在接到派车单后2分钟内出动急救车。

(3)任何情况下不准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患者。

3.擅自动用急救救护车的。

(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救护车的日常管理,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救护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2)没有急救中心的派车单或者调度指令,任何人不能随意动用急救车。

4.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2)《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患者;”

(3)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基本实行7×24小时值班制度。

小结、本文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什么情况下受行*处分,依法进行了讲解,并对《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二条做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详细全面地依据法理进行了讲解。给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以启迪,以利于他们更加依法规范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年8月12日星期四孟洪德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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