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凡未满1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可以申报出生登记。1周岁以上3周岁内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材料清单
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户口簿
亲子鉴定证明
民族成分确认书
军人身份证件
接收落户说明
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调查笔录及调查材料(1周岁以上3周岁内线下办理为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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