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20日讯(记者黄玲娜通讯员江燕飞实习生刘春萍)8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关于《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广西各地,通知明确要求全区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据悉,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任务部署,我区做好政策调整,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待遇落实。《通知》明确,自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通知》中还对落实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出明确要求——初生新生儿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后(可通过“广西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