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院在孕妇分娩过程中未书面告知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臂丛神经损伤等医疗风险,未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纵观本案,被告确实存在较大过错和诸多瑕疵,故本院酌定按7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我国医患关系紧张,随之带来的医疗纠纷问题不断,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医疗纠纷诉讼不但涉及到法律知识,更由于医学的专业特殊性,其难度较之普通诉讼更大。医疗纠纷的处理是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将医疗纠纷纳入法律的轨道来解决,具有协调医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存在多种问题,如对病情的告知不足,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未告知患者本人存在的高危因素对本次治疗的影响,导致患者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未告知诊疗方案带来的获益和相关风险,侵犯患者的最终决定权;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及与既定治疗方案的比较,侵犯患者的选择权。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年9月5日5时,原告母亲阿某因停经41+6周,阵发性腹痛,5小时入住被告XX卫生院,入院诊断:q3p1孕41+6周L0A临产,6:40原告出生,重克,产后22小时发现原告右臂不能外展内及内收,表面无红肿,医院检查及治疗,并于年9月7日出院。年12月15日原告因“右产瘫3月,右上肢功能受限”就诊于医院,肌电图报告提示:右侧臂丛神经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累及中下干明显。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XX卫生院在患儿郑某1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法院认为,郑某1医院分娩时造成右臂丛神经损伤,根据泰州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本次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因素,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鉴定意见分析到,原告的损伤主要考虑到被告对产妇产程中肩难产处置不当有关,也与产妇未行正规产检、超期妊娠、产时产力不足有关。纵观本案,被告确实存在较大过错和诸多瑕疵,故本院酌定按7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兴化市XX镇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1医疗损害各项损失合计.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卫生院在孕妇阿某分娩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发生肩难产时经治医师处置不当;且未规范记录处置的过程;医患沟通不够到位,未书面告知产妇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臂丛神经损伤等医疗风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行为作为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应更加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或有专业需求者,请参见原文(郑某1与兴化市XX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QF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