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被告x医院处住院,妊娠35+4周,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产一男婴。次日凌晨婴儿死亡。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妇具有相对剖宫产指征。医方不具备救治早产儿的相应设备及技术人员。新生儿肺发育不良是导致死亡原因之一,如果医疗设备完善,有专业抢救团队,有积极准确的抢救措施会增加患儿抢救成功率。参考鉴定意见被告按4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1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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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原告于年12月16日18时许以腹痛5小时,停经9个月,剖宫产9年到被告x医院处入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孕2产1,妊娠35+4周,头位,先兆早产,通过各项仪器检测及各项化验检查,被告主任医生没有根据检测指标和工作经验对原告进行入院观察、监护治疗,而是建议原告及家属立即行剖宫产结束分娩。
根据被告病案记载年12月16日21时30分,被告对原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以头位剖取一男婴,体重克,皮肤颜色红润,喉反射呼吸,心率正常,肌张力好,外观发育良好未见明显异常。婴儿出生后,被告护士给婴儿注射疫苗10克,将婴儿送其母亲病房,让原告家属看护。22时27分,原告本人术后返回病房时,新生儿一般状态良好。
22时43分被告主任查房时发现新生儿口唇青紫,肤色发白,无肌张力,便将婴儿抱入分娩室,查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被告进行新生儿心肺复苏抢救注射药物,婴儿仍无自主呼吸。22时58分,被告通知儿科医师、麻醉师协助抢救效果不佳,婴儿呼吸浅弱,心音微弱,心率缓慢。
在此情形下,被告建议原告家属转院抢救,原告的丈夫为了抢救儿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同意转院。而被告在将婴儿转至x总医院时却上错了楼和急救室。根据x总医院急诊病志记录,23时35分马某某之子(男婴)以“呼吸、心跳骤停一小时”为主诉就诊于x总医院急诊科,12月17日0时05分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于年12月23日出院。男婴的死亡给原告心灵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打击和伤害,为了给孩子讨一个说法,年12月21日原告申请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尸检。原告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但由于原告不懂法,经济条件有限,一直沉迷在悲痛中,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丈夫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答复原告通过司法鉴定和法律途径解决。
年5月,原告在无奈情形下到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年5月24日,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x市医学会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由于原告的经济能力有限,原、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原告认为自己是大龄产妇,剖宫产二胎,怀胎九月生下儿子,是大喜之事。谁曾想由于被告的过失和过错导致儿子因被告抢救不及时造成死亡的后果。这种母爱生子的欢喜和只到人间几个小时就死亡的儿子来说是不公平的,用金钱和语言是难以弥补的。且本案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想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此事,而被告只同意按次要责任25%赔偿,原告不能认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合计.52元。
三.医方观点
被答辩人诉请的部分赔偿项目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诉请的责任比例明显过高;索赔金额也明显过高。案涉的直接受害人为马某某之子一人。被答辩人主张的以下九项费用均为马某某自己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护理费、出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并非因治疗马某某之子所产生。而且该部分费用在性质上相当于马某某因治疗原发病所产生的支出,故上述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负担。
被答辩人诉请的责任比例明显过高。婴儿致死原因介入的根本因素为其自身的器官发育不良,而其器官发育不良非答辩人医疗行为所导致。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然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但其分析意见中阐述的内容均体现答辩人在医疗服务上有轻微瑕疵,所以才鉴定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该分析意见及涉案的病例病志均没有答辩人具有较大疏忽或过错的记载。综上所述,答辩人应按20%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索赔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且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被答辩人不但将自己住院所产生的系列费用错误的要求答辩人承担,而且部分索赔项目没有法律依据,部分索赔项目在金额计算上也存在明显的错误,另外精神抚慰金要求明显过高。
四.尸检结果
年12月21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原因予以鉴定。鉴定中心于年3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因肺发育不良引起新生儿窒息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年5月24日,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x市医学会为被告对原告之子诊治是否正确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六.医疗过错分析
产妇具有相对剖宫产指征。医方不具备救治早产儿的相应设备及技术人员。新生儿肺发育不良是导致死亡原因之一,如果医疗设备完善,有专业抢救团队,有积极准确的抢救措施会增加患儿抢救成功率。
七.庭审意见
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比例符合鉴定意见。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按4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等项损失.78元的百分之四十即.11元;精神抚慰金元,合计.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