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1号
为做好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福州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续保缴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缴费期限为年9月1日至年2月28日,待遇享受期限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年1月1日至年2月28日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对象
(一)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
(四)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三、缴费标准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医疗救助对象;农村计生家庭独子户、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四、参保登记
已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在同一时间段内,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在不同统筹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首次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州市智能秒批”专区、“福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