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年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医保发〔〕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年度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
(二)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
(三)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
四、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六、本实施方案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96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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