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缴费期结束后,符合计划生育*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医保或城镇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河源市人民*府令第1号文,随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新生儿母亲当年度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入户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办理:
1、结婚证、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发票原件与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者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3、母亲社保卡或银行账号复印件。
社保局在受理材料后在下个月15号后将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拨付到社保卡或银行账户上。
根据粤人社函()号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中途参保手续的复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医保”)实施按年度缴费的地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的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照中途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出生3个月内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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